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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劳工法

香港劳工法例简介

香港劳工法例主要适用于处理香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香港劳工法例简介如下:

 

1.香港雇佣条例

香港雇佣条例是规管香港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适用于所有雇员,只有少数情况除外,因此,内地企业在香港开设的公司亦需遵从。该条例规管工资支付、雇佣合约以及职业介绍机构的运作,为雇员提供全面的雇佣保障和福利,包括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生育保障、雇佣保障及终止雇佣合约等。

 

 

2.香港雇员补偿条例

雇主有责任向在雇用期间因工受伤的雇员作出补偿,或向因工意外死亡的雇员的家属作出补偿。所有雇主必须购买雇员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香港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下之责任。

 

 

3.香港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此条例为雇员在工业及非工业工作地点,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包括工厂、建筑及工程工地、餐厅、食肆、商业大楼及其他工作地点,如办公室、实验室及教育机构等。

 

 

4.香港雇佣合约

假若雇员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4星期或以上,并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其雇佣合约便属连续性合约。

 

 

香港雇佣合约是指雇主与雇员订立的雇佣协议,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订立均可,并可包含明确或暗示的条款。雇佣合约也须包含关于任何一方终止合约的条文。只要不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劳资双方可自行订立合适的雇佣条款及条件。 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所有连续性合约均为期1个月,并可按月续定。

 

 

5.香港强制性公积金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该计划提供一个由私人管理的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为雇员和自雇人士累积退休金。除豁免人士外,凡年龄介乎18至65岁的雇员和自雇人士,都必须参加强积金,定期供款。

 

 

强积金的供款额是按雇员收入的10%计算,雇主及雇员各须供款5%。强制性供款设有入息上限和下限,分别为20,000港元及6,500港元。每月收入少于 6,500港元的雇员焦须供款,但雇主仍须为该雇员按其收入的5%供款。若雇员每月的收入超过20,000港元,雇主和雇员只须按20,000港元的 5%供款,即各供1,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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