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為了更完善保障香港僱員的退休生活,由2000年12月1日起執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簡稱 強積金計劃MPF Scheme)。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要求所有僱主必須為合符資格的僱員強制性地加入強積金計劃,僱員只可於法定65歲退休年齡時,才可以一次過提取這筆退休儲備。
- 公積金計劃由僱主和僱員一起供款,以每用儲蓄的形式累積一筆儲備資金,為將來該僱員退休後的生活未雨綢繆作準備。
- 供款會交由提供強積金服務的私營機構來管理和投資,監管工作則由政府及有關機構負責。
- 現時按照僱傭合約聘用(不論該合約是以書面或口頭、明示或暗示方式作出)、並受僱傭條例管限的所有本港僱員或自僱人士,僱主必須安排他們參加註冊強積金計劃,並一起向此計劃供款(獲豁免人士除外)。
下列任何一類人士,都需要參加強積金制度,包括:
- 全職人士
- 非全職僱員
- 自僱人士
- 公司董事
- 建築及飲食業僱員
- 海外僱員
以下任何一類人士,則屬於獲豁免的人士,不用參加強積金計劃,分別是:
- 公務員
- 津貼或資助學校的教職員
- 家庭傭工及其僱主
- 小販
- 歐洲聯盟屬下歐洲委員會駐港辦事處的僱員
- 海外僱員而受僱期少於12個月,又或已參與海外的退休計劃保障
- 強積金條例執行當日(即2000年12月1日),年齡已達64歲僱員或自僱人士
- 已參加獲豁免計劃的成員
- 計劃的強制性供款是按照僱員有關入息的10%計算,其中僱主和僱員各人分別佔供款的5%;
- 有關入息的上限為港幣20,000,下限為港幣6,500;
- 即是若僱員的每月入息超過港幣20,000,僱主和僱員各要支付的強制性供款最多為港幣1,000 (即20,000元的5%),所有超過這個上限供款將被視為自願性供款,這筆供款是不受強積金條例限制的。
- 僱主和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是可以扣稅的。
- 僱員在強積金內的強制性供款可以獲得稅務豁免,但不超過每年港幣12,000;
- 另外,僱員退休時,以整筆款項形式提取強積金,亦毋須繳納薪俸稅。
- 僱主方面的供款可列作開支費用,以減低該年度應評稅的利潤,扣減供款金額達薪金支出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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