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合同的订立: 在香港营商,订立合同(或称合约)可算是非常普遍;而事实上,合同法亦是香港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不过,香港至今还没有一部成文的合同法例,而香港合同法主要是采用英国合同法的理论和规定,并参照过去判例引申的原则。
什么是合同或称合约?
法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香港的司法实践中,商业性或营业性的协议,除双方明确规定“只负道义责任外”,一般均被视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一般代表公司订立的合同,可按下列方式订立:
如果合同在个人之间订立,并且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盖上公司印章的,可以由公司的代表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盖上公司印章。如果合同在个人之间订立,并且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承担合约责任双方签署的,可由公司的代表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根据公司明订或默示的授权而行事的人签署。
对于可以口头方式订立而无须出书面记录的合同,如可以由个人订立,那么可由根据公司明订或默示授权而行事的人代表公司以口头方式订立。
据此订立的合约在法律上有效,并对公司及其续承者以及该合约的所有其它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另外,以上述方式订立的合约,可以以上相同的方式更改或解除。
如果合同是在公司成立前,以待设立公司的名义签定是否有效?
一般说来,该合同对成立后的公司无约束力。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成立后的公司履行该合同。公司也无权依此合同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效果只能由签订合同的直接当事人承担。但成立后的公司可以对该合同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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