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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进出口条例

香港进出口条例

香港进出口条例简介

香港是一个自由港,对货物的进出口经营权不设限制,任何香港机构及个人均有办理进口和出口货物的权利,而该权利亦毋须向香港特区政府申请或登记。中国内地企业及外国企业在香港开设的公司亦享有上述同等权利。但货物的进出口必须遵守以下第四项所述的进出口规定:

 

 

1.进口清关程序

货物进口时,海运付货人、货运代理或货车司机必须向香港海关递交进口舱单。海关负责核实舱单数据以进行清关,也可能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查。进口商必须于货物进口后14天内向海关递交数据正确齐备的报关表,也可透过由“贸易通”提供的电子数据联通服务递交报关数据。对于所有进口货物,海关会按其价值及性质征收手续费。

 

提供不正确的报关数据属违法行为,可被罚款10,000港元。进口商不办理报关手续也属触犯法例,可被罚款1,000港元,另加每天罚款100港元。此外,延迟报关者,每项申报罚款20至200港元。

 

 

2.进口报关或委托代理代办

有关规例订明,凡进口货物的“人士”,必须办理报关手续,唯豁免报关物品除外。进口商可自行报关或委托他人代理代办。

 

 

3.进口限制

根据香港的进口规例及其他有关法例,下列产品归入受管制物品类别,其包括:

1. 军火及弹药
2. 动物
3. 受管制化学品
4. 危险药物
5. 汽车
6. 战略物品
7. 药剂产品
8. 药物
9. 植物
10. 放射性物质
11. 纺织品
12. 废料
13. 其他

 

 

4.应课税品

上述货品的进口商必须向渔农自然护理署、环境保护署、卫生署、电讯管理局、香港警察、土木工程拓展署等不同政府部门申请相关的进口证、许可证及/或证明书,方可进口上述物品。

一般进口货物无须缴付进口税或关税,但以下4类货物,无论是进口或在本地生产,均须缴税:

1.酒类
2.烟草
3.碳氢油类
4.甲醇

 

在正常情况下,当应课税品推出本地市场销售时,进口商即须缴付税款。 除上述税项外,进口香港的货物无须缴付其他进口税、增值税或消费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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