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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商標

發現威脅自己公司商標申請時怎樣保護商標?

 

商標是商業主體在提供的商品或者在服務上使用的,能夠和市面上的商品區分開的標誌。所以,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是經營者的首要任務。

 

利用“提供情報制度”防止權利的形成

查閱其它公司的商標申請可以通過申請快報等途徑,在發現有問題的商標申請時,可以利用“提供情報制度”來防止商標註冊機構誤審。而情報提供是每個人都可以做的,但前提是應該在商標註冊申請仍然處於商標註冊機構權屬的階段內進行。但情報提供局限於下列情況:(1)違反商標註冊的必要條件;(2)無法獲得註冊的商標:(3) 已有先申請的商標。也就是說,情報提供應該針對不具備識別你我商品、服務功能和有先申請、先註冊的商標時的情況。而情報提供必需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情報提供理由的刊物和已先申請註冊的商標的申請書影印本等,供商標審查官審查和審判官審理。

 

通過“異議申訴”使權利喪失

商標權被註冊之後,可以利用註冊異議申訴制度提出異議。註冊異議的申訴限於商標披露公告發行日之後的兩個月以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但是,提出異議的理由必須是這個商標註冊申請存在商標法所規定的駁回理由。

 

通過“無效宣告”使權利失效

已經註冊了的商標存在無效理由的時候,可以向商標註冊機構請求無效宣告,使對方失去商標權。無效宣告的規定:商標註冊是由於失誤、過失所註冊的,不存在原來的權利,更加不能行使獨佔性的排他權利,這種無效宣告凡是有利害關係的人誰都可以提出請求,作為商標註冊為無效的理由。在商標註冊無效的審判作出了決定之後,就可以看作為該商標權從一開始就不存在。

 

對三年以上不使用的商標可以要求撤銷

註冊商標在一定的時期內仍未被使用的時候,可以根據不使用理由請求註冊商標的撤銷審判。但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商標權人、專用使用權人、通常使用權人的任何一方都未使用該註冊商標;
(2) 連續三年以上未在本國內使用的註冊商標;
(3) 指定商品、指定服務未使用註冊商標;
(4) 未使用在社會共同觀念上被認為與註冊是同一範圍的商標;
(5) 因不使用而被提出撤銷商標註冊審判的被請求人,不能證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或者證明在使用的事實時。

在增強公司自主創新力的過程中,一定要注重企業商標權的保護。企業務必要增強觀念,且通過法律手段,針對性地借助商標保護措施,儘量地保障自身的正當權利不受損害。

 

資料來源: CtR智群知識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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