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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香港公司法

香港公司法适用于在香港成立和经营业务的有限公司。一般来说,除投资在受香港特区政府监管的行业(金融、电讯、公共运输、公用设施、部分大众媒体等)外,香港对内地机构、组织或个人并不设任何投资限制或投资产业政策。 香港亦无特别针对外商的投资审批程序,但所有公司必须遵从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注册,另在某些业务或行业(例如工厂、餐厅等),投资者必须申领牌照或许可证。閞于香港公司法例,现简介如下:

 

1.注册香港有限公司规定

根据香港的《公司条例》,申请注册新的有限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的新公司注册组申请公司注册证书,并由香港公司注册处查核申请注册的公司名称并无重复相同。申请人须向公司注册处递交注册文件,包括公司章程。

 

俗称的“空壳公司”,是由香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提供公司秘书服务的公司提供的已经成立但从未开业的公司。它们具备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可实时开业经营。

 

 

2.商业登记条例规定

凡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不论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均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登记。于商业登记署完成办理登记后,税务局会给予该公司一个税局档案编号,并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要求在指定日期前申报税项。

 

 

3.年度的法例规定

任何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有限公司,不论是否开始营业,均须妥善保存正式的账目,并编制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必须由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特许的独立核数师审核,并在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股东提交。公司的第一份经审核账目,必须在公司成立后18个月内举行的第一次周年大会上向股东提交。之后,周年大会必须在其他大会之外,每年举行一次;每次周年大会举行的时间最多不能相隔超过15个月。

 

凡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亦须每年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Annual Return)。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所有有限公司,不论已否开始营业,均须申请商业登记证,并每年续领新证。

 

 

4.公司解散

私人公司可通过以下方法解散:

 

1.撤销不营运公司的注册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撤销注册:

该公司从未开始营运,或在申请撤销注册前最少3个月内,已停止任何业务或营运;以及该公司没有未偿还的债项。

申请撤销注册必须连同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提交公司注册处。倘若有人对该项撤销感到受屈,可以在撤销注册后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复业。

 

 

2.清盘

清盘可以由法庭或公司股东提出,并结束公司业务。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财政司司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都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假若公司能偿还所有债项(即有偿债能力),公司可用成员自动清盘的程序结束业务。假若清盘人认为该公司不能在有偿债能力证明书中的指定时间内偿还所有债项,可将清盘程序改为债权人自动清盘。

清盘人或任何有关人士在公司解散后的2年内,可向法庭申请将公司的清盘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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