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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

香港公司法適用於在香港成立和經營業務的有限公司。一般來說,除投資在受香港特區政府監管的行業(金融、電訊、公共運輸、公用設施、部分大衆媒體等)外,香港對內地機構、組織或個人並不設任何投資限制或投資産業政策。 香港亦無特別針對外商的投資審批程序,但所有公司必須遵從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注册,另在某些業務或行業(例如工廠、餐廳等),投資者必須申領牌照或許可證。閞於香港公司法例,現簡介如下:

 

 

1.註冊香港有限公司規定

根據香港的《公司條例》,申請註冊新的有限公司,必須向公司註冊處的新公司註冊組申請公司註冊證書,並由香港公司註冊處查核申請註冊的公司名稱並無重複相同。申請人須向公司註冊處遞交註冊文件,包括公司章程。

 

 

俗稱的“空殼公司”,是由香港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提供公司秘書服務的公司提供的已經成立但從未開業的公司。它們具備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可即時開業經營。

 

 

2.商業登記條例規定

凡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根據《公司條例》第XI部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不論是否在香港經營業務,均須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登記。於商業登記署完成辦理登記後,稅務局會給予該公司一個稅局檔案編號,並向其發出利得稅報稅表,要求在指定日期前申報稅項。

 

 

3.年度的法例規定

任何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有限公司,不論是否開始營業,均須妥善保存正式的帳目,並編制年度財務報表。財務報表必須由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特許的獨立核數師審核,並在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向股東提交。公司的第一份經審核帳目,必須在公司成立後18個月內舉行的第一次周年大會上向股東提交。之後,周年大會必須在其他大會之外,每年舉行一次;每次周年大會舉行的時間最多不能相隔超過15個月。

 

 

凡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根據《公司條例》第XI部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亦須每年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周年申報表(Annual Return)。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所有有限公司,不論已否開始營業,均須申請商業登記證,並每年續領新證。

 

 

4.公司解散

 

私人公司可通過以下方法解散:

1.撤銷不營運公司的註冊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撤銷註冊:

該公司從未開始營運,或在申請撤銷註冊前最少3個月內,已停止任何業務或營運;以及該公司沒有未償還的債項。

申請撤銷註冊必須連同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書面通知》,提交公司註冊處。倘若有人對該項撤銷感到受屈,可以在撤銷註冊後的20年內向法庭提出恢復註冊申請,法庭可下令公司註冊處將已撤銷註冊的公司複業。

 

 

2.清盤

清盤可以由法庭或公司股東提出,並結束公司業務。

由法庭提出的清盤,屬强制清盤。不論公司本身、其債權人、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財政司司長、或破産管理處處長,都可以提出清盤要求。假若公司能償還所有債項(即有償債能力),公司可用成員自動清盤的程式結束業務。假若清盤人認爲該公司不能在有償債能力證明書中的指定時間內償還所有債項,可將清盤程式改爲債權人自動清盤。

清盤人或任何有關人士在公司解散後的2年內,可向法庭申請將公司的清盤宣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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