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合同的訂立: 在香港營商,訂立合同(或稱合約)可算是非常普遍;而事實上,合同法亦是香港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不過,香港至今還沒有一部成文的合同法例,而香港合同法主要是採用英國合同法的理論和規定,並參照過去判例引申的原則。
什麼是合同或稱合約?
- 法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在香港的司法實踐中,商業性或營業性的協議,除雙方明確規定“只負道義責任外”,一般均被視為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一般代表公司訂立的合同,可按下列方式訂立:
- 如果合同在個人之間訂立,並且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蓋上公司印章的,可以由公司的代表以書面形式訂立並蓋上公司印章。
- 如果合同在個人之間訂立,並且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雙方簽署的,可由公司的代表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根據公司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簽署。
- 對於可以口頭方式訂立而無須出書面記錄的合同,如可以由個人訂立,那麼可由根據公司明訂或默示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公司以口頭方式訂立。
- 據此訂立的合約在法律上有效,並對公司及其續承者以及該合約的所有其它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 另外,以上述方式訂立的合約,可以以上相同的方式更改或解除。
如果合同是在公司成立前,以待設立公司的名義簽定是否有效?
- 一般說來,該合同對成立後的公司無約束力。
- 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無權要求成立後的公司履行該合同。
- 公司也無權依此合同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
- 合同的效果只能由簽訂合同的直接當事人承擔。
- 但成立後的公司可以對該合同予以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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