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進出口條例簡介
香港是一個自由港,對貨物的進出口經營權不設限制,任何香港機構及個人均有辦理進口和出口貨物的權利,而該權利亦毋須向香港特區政府申請或登記。中國內地企業及外國企業在香港開設的公司亦享有上述同等權利。但貨物的進出口必須遵守以下第四項所述的進出口規定:
1.進口清關程序
貨物進口時,海運付貨人、貨運代理或貨車司機必須向香港海關遞交進口艙單。海關負責核實艙單資料以進行清關,也可能對貨物進行抽樣檢查。進口商必須於貨物進口後14天內向海關遞交資料正確齊備的報關表,也可透過由“貿易通”提供的電子資料聯通服務遞交報關資料。對於所有進口貨物,海關會按其價值及性質徵收手續費。
提供不正確的報關資料屬違法行爲,可被罰款10,000港元。進口商不辦理報關手續也屬觸犯法例,可被罰款1,000港元,另加每天罰款100港元。此外,延遲報關者,每項申報罰款20至200港元。
2.進口報關或委托代理代辦
有關規例訂明,凡進口貨物的“人士”,必須辦理報關手續,唯豁免報關物品除外。進口商可自行報關或委托他人代理代辦。
3.進口限制
根據香港的進口規例及其他有關法例,下列産品歸入受管制物品類別,其包括:
4.應課稅品
上述貨品的進口商必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環境保護署、衛生署、電訊管理局、香港警察、土木工程拓展署等不同政府部門申請相關的進口證、許可證及/或證明書,方可進口上述物品。
一般進口貨物無須繳付進口稅或關稅,但以下4類貨物,無論是進口或在本地生産,均須繳稅:
在正常情况下,當應課稅品推出本地市場銷售時,進口商即須繳付稅款。 除上述稅項外,進口香港的貨物無須繳付其他進口稅、增值稅或消費稅等。
創業百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