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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强积金计划MPF

香港政府为了更完善保障香港雇员的退休生活,由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简称 强积金计划MPF Scheme)。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要求所有雇主必须为合符资格的雇员强制性地加入强积金计划,雇员只可于法定65岁退休年龄时,才可以一次过提取这笔退休储备。
  • 公积金计划由雇主和雇员一起供款,以每用储蓄的形式累积一笔储备资金,为将来该雇员退休后的生活未雨绸缪作准备。
  • 供款会交由提供强积金服务的私营机构来管理和投资,监管工作则由政府及有关机构负责。
  • 现时按照雇佣合约聘用(不论该合约是以书面或口头、明示或暗示方式作出)、并受雇佣条例管限的所有本港雇员或自雇人士,雇主必须安排他们参加注册强积金计划,并一起向此计划供款(获豁免人士除外)。

 

下列任何一类人士,都需要参加强积金制度,包括:

  • 全职人士
  • 非全职雇员
  • 自雇人士
  • 公司董事
  • 建筑及饮食业雇员
  • 海外雇员

 

以下任何一类人士,则属于获豁免的人士,不用参加强积金计划,分别是:

  • 公务员
  • 津贴或资助学校的教职员
  • 家庭佣工及其雇主
  • 小贩
  • 欧洲联盟属下欧洲委员会驻港办事处的雇员
  • 海外雇员而受雇期少于12个月,又或已参与海外的退休计划保障
  • 强积金条例执行当日(即2000年12月1日),年龄已达64岁雇员或自雇人士
  • 已参加获豁免计划的成员

 

  • 计划的强制性供款是按照雇员有关入息的10%计算,其中雇主和雇员各人分别占供款的5%;
  • 2013年11月起有关入息的下限为港币7,100,2014年6月起上限为港币30,000;
  • 即是若雇员的每月入息超过港币30,000,雇主和雇员各要支付的强制性供款最多为港币1,500 (即30,000元的5%),所有超过这个上限供款将被视为自愿性供款,这笔供款是不受强积金条例限制的。

 

  • 雇主和雇员作出强制性供款是可以扣税的。
  • 雇员在强积金内的强制性供款可以获得税务豁免,但不超过每年港币12,000;
  • 另外,雇员退休时,以整笔款项形式提取强积金,亦毋须缴纳薪俸税。
  • 雇主方面的供款可列作开支费用,以减低该年度应评税的利润,扣减供款金额达薪金支出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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