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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进出口条例

香港进出口条例简介

香港是一个自由港,对货物的进出口经营权不设限制,任何香港机构及个人均有办理进口和出口货物的权利,而该权利亦毋须向香港特区政府申请或登记。中国内地企业及外国企业在香港开设的公司亦享有上述同等权利。但货物的进出口必须遵守以下第四项所述的进出口规定:

 

 

1.进口清关程序

货物进口时,海运付货人、货运代理或货车司机必须向香港海关递交进口舱单。海关负责核实舱单数据以进行清关,也可能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查。进口商必须于货物进口后14天内向海关递交数据正确齐备的报关表,也可透过由“贸易通”提供的电子数据联通服务递交报关数据。对于所有进口货物,海关会按其价值及性质征收手续费。

 

提供不正确的报关数据属违法行为,可被罚款10,000港元。进口商不办理报关手续也属触犯法例,可被罚款1,000港元,另加每天罚款100港元。此外,延迟报关者,每项申报罚款20至200港元。

 

 

2.进口报关或委托代理代办

有关规例订明,凡进口货物的“人士”,必须办理报关手续,唯豁免报关物品除外。进口商可自行报关或委托他人代理代办。

 

 

3.进口限制

根据香港的进口规例及其他有关法例,下列产品归入受管制物品类别,其包括:

1. 军火及弹药
2. 动物
3. 受管制化学品
4. 危险药物
5. 汽车
6. 战略物品
7. 药剂产品
8. 药物
9. 植物
10. 放射性物质
11. 纺织品
12. 废料
13. 其他

 

 

4.应课税品

上述货品的进口商必须向渔农自然护理署、环境保护署、卫生署、电讯管理局、香港警察、土木工程拓展署等不同政府部门申请相关的进口证、许可证及/或证明书,方可进口上述物品。

一般进口货物无须缴付进口税或关税,但以下4类货物,无论是进口或在本地生产,均须缴税:

1.酒类
2.烟草
3.碳氢油类
4.甲醇

 

在正常情况下,当应课税品推出本地市场销售时,进口商即须缴付税款。 除上述税项外,进口香港的货物无须缴付其他进口税、增值税或消费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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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劳工法

香港劳工法例简介

香港劳工法例主要适用于处理香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香港劳工法例简介如下:

 

1.香港雇佣条例

香港雇佣条例是规管香港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适用于所有雇员,只有少数情况除外,因此,内地企业在香港开设的公司亦需遵从。该条例规管工资支付、雇佣合约以及职业介绍机构的运作,为雇员提供全面的雇佣保障和福利,包括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生育保障、雇佣保障及终止雇佣合约等。

 

 

2.香港雇员补偿条例

雇主有责任向在雇用期间因工受伤的雇员作出补偿,或向因工意外死亡的雇员的家属作出补偿。所有雇主必须购买雇员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香港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下之责任。

 

 

3.香港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此条例为雇员在工业及非工业工作地点,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包括工厂、建筑及工程工地、餐厅、食肆、商业大楼及其他工作地点,如办公室、实验室及教育机构等。

 

 

4.香港雇佣合约

假若雇员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4星期或以上,并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其雇佣合约便属连续性合约。

 

 

香港雇佣合约是指雇主与雇员订立的雇佣协议,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订立均可,并可包含明确或暗示的条款。雇佣合约也须包含关于任何一方终止合约的条文。只要不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劳资双方可自行订立合适的雇佣条款及条件。 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所有连续性合约均为期1个月,并可按月续定。

 

 

5.香港强制性公积金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该计划提供一个由私人管理的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为雇员和自雇人士累积退休金。除豁免人士外,凡年龄介乎18至65岁的雇员和自雇人士,都必须参加强积金,定期供款。

 

 

强积金的供款额是按雇员收入的10%计算,雇主及雇员各须供款5%。强制性供款设有入息上限和下限,分别为20,000港元及6,500港元。每月收入少于 6,500港元的雇员焦须供款,但雇主仍须为该雇员按其收入的5%供款。若雇员每月的收入超过20,000港元,雇主和雇员只须按20,000港元的 5%供款,即各供1,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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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

香港公司法适用于在香港成立和经营业务的有限公司。一般来说,除投资在受香港特区政府监管的行业(金融、电讯、公共运输、公用设施、部分大众媒体等)外,香港对内地机构、组织或个人并不设任何投资限制或投资产业政策。 香港亦无特别针对外商的投资审批程序,但所有公司必须遵从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注册,另在某些业务或行业(例如工厂、餐厅等),投资者必须申领牌照或许可证。閞于香港公司法例,现简介如下:

 

1.注册香港有限公司规定

根据香港的《公司条例》,申请注册新的有限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的新公司注册组申请公司注册证书,并由香港公司注册处查核申请注册的公司名称并无重复相同。申请人须向公司注册处递交注册文件,包括公司章程。

 

俗称的“空壳公司”,是由香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提供公司秘书服务的公司提供的已经成立但从未开业的公司。它们具备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可实时开业经营。

 

 

2.商业登记条例规定

凡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不论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均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登记。于商业登记署完成办理登记后,税务局会给予该公司一个税局档案编号,并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要求在指定日期前申报税项。

 

 

3.年度的法例规定

任何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有限公司,不论是否开始营业,均须妥善保存正式的账目,并编制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必须由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特许的独立核数师审核,并在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股东提交。公司的第一份经审核账目,必须在公司成立后18个月内举行的第一次周年大会上向股东提交。之后,周年大会必须在其他大会之外,每年举行一次;每次周年大会举行的时间最多不能相隔超过15个月。

 

凡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亦须每年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Annual Return)。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所有有限公司,不论已否开始营业,均须申请商业登记证,并每年续领新证。

 

 

4.公司解散

私人公司可通过以下方法解散:

 

1.撤销不营运公司的注册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撤销注册:

该公司从未开始营运,或在申请撤销注册前最少3个月内,已停止任何业务或营运;以及该公司没有未偿还的债项。

申请撤销注册必须连同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提交公司注册处。倘若有人对该项撤销感到受屈,可以在撤销注册后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复业。

 

 

2.清盘

清盘可以由法庭或公司股东提出,并结束公司业务。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财政司司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都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假若公司能偿还所有债项(即有偿债能力),公司可用成员自动清盘的程序结束业务。假若清盘人认为该公司不能在有偿债能力证明书中的指定时间内偿还所有债项,可将清盘程序改为债权人自动清盘。

清盘人或任何有关人士在公司解散后的2年内,可向法庭申请将公司的清盘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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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合同的订立

香港公司合同的订立: 在香港营商,订立合同(或称合约)可算是非常普遍;而事实上,合同法亦是香港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不过,香港至今还没有一部成文的合同法例,而香港合同法主要是采用英国合同法的理论和规定,并参照过去判例引申的原则。

 

 

什么是合同或称合约?
法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香港的司法实践中,商业性或营业性的协议,除双方明确规定“只负道义责任外”,一般均被视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一般代表公司订立的合同,可按下列方式订立:
如果合同在个人之间订立,并且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盖上公司印章的,可以由公司的代表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盖上公司印章。如果合同在个人之间订立,并且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承担合约责任双方签署的,可由公司的代表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根据公司明订或默示的授权而行事的人签署。

 

 

对于可以口头方式订立而无须出书面记录的合同,如可以由个人订立,那么可由根据公司明订或默示授权而行事的人代表公司以口头方式订立。

 

 

据此订立的合约在法律上有效,并对公司及其续承者以及该合约的所有其它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另外,以上述方式订立的合约,可以以上相同的方式更改或解除。

 

 

如果合同是在公司成立前,以待设立公司的名义签定是否有效?
一般说来,该合同对成立后的公司无约束力。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成立后的公司履行该合同。公司也无权依此合同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效果只能由签订合同的直接当事人承担。但成立后的公司可以对该合同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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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常见问题:

抢注热门商标,是一门赚钱生意。关于商标注册,G2000就是经典的反面教材。由于G2000遗漏注册袜、围巾、领带和腰带等产品而被人以「2000」抢先注册,G2000竟被控侵权。所以商标注册,是营商生意人不可忽视的。

 

 

究竟商标是什么?

  1. 商标是一个标志,用以识别不同商户的货品和服务。
  2. 商标可以由文字、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
  3. 商标须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才可以注册为商标。

 

 

注册公司名称,是否可受保护?

  1. 在香港,公司名称、业务名称、和商标注册,是分别受不同的法例和制度规制。
  2. 公司名称的注册由公司注册处办理,业务名称的注册由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办理。商标注册则由商标注册处负责办理。
  3. 把业务或公司名称注册,并不代表拥有以该名称作为商标的权利,亦不表示其有权将该名称作为商标用于推广或经营其货品或服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1. 根据香港商标法规定,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十年 。

 

 

注册香港商标需提供什么数据?

  1. 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副本,如申请者是公司,需提供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证书副本
  2. 申请人地址
  3. 商标图案

 

 

哪些标志不可以用作商标注册?

  1. 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与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
  2. 与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3. 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4.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5.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6. 与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一致的标志
  7.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标志

 

 

什么是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是指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有效的商标,其覆盖欧盟25国,其中包括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 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只需一次注册欧盟商标,就不需要各自向各欧盟成员国申请注册商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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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应注意的事项

申请专利应注意的事项: 如果您是发明人,或投入巨资开发新技术或产品的商人,为您开发的新技术或产品申请专利,便能给您法律保护。专利赋予专利拥有人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制造、使用、出售或输入您的专利发明,从而保护您的发明或投资。但申请专利前,应考虑的什么事项?

 

 

我们大概可简述如下:

先了解专利条例的基本条文及原则,以便决定你的发明是否可申请注册。进行专利检索,确保你的发明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
专利检索网址: http://ipsearch.ipd.gov.hk/patent/index.html。

 

 

评估你的发明是否值得申请专利保护。作出评估时,可考虑以下各点:

  1. 专利申请的费用
  2. 该项发明的商业价值
  3. 资金及特许事宜
  4. 申请专利注册所涉及的时间及资源
  5. 专利申请的复杂性及可能缺乏的知识和经验
  6. 专利保护的策略
  7. 填写申请专利时所需的表格及专利说明书,有关专利说明书的例子,
  8. 请浏览http://ipsearch.ipd.gov.hk/patent/index.html
  9. 专利说明书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如有需要,可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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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

CEPA-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协议,为香港产品和服务开拓庞大商机,加强内地与香港两地之间已建立的紧密经济合作和融合。CEPA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不断加入更多开放措施,如何把握CEPA的机遇,开拓内地市场。

CEPA涵盖三大范畴:

货物贸易

  • 所有经本地生产商申请并符合双方已商定的CEPA原产地规则的香港货物,输入内地时均可享有零关税优惠。

 

服务贸易

  • 香港服务提供商在多个服务领域可享有优惠待遇进入内地市场。
  • 香港的专业团体和内地规管机构亦已签署了多项专业资格互认的协议或安排。
  • 服务行业包括:会计、法律、研究和开发、广告、物流、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管理咨询、证券及期货、视听、海运、与采矿相关的服务、银行、市场调研、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建筑物清洁、医疗、社会服务、计算器及其相关服务、专利代理、专业设计、建筑及相关工程、摄影、体育、会议及展览、人员提供与安排、仓储、文娱、印刷、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分销、公用事业、电信、环境、铁路运输、旅游、货代、房地产、商标代理、个体工商户、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笔译和口译、保险。

 

贸易投资便利化

  • 中港双方同意在多个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领域加强合作,改善整体营商环境。
  • 双方同意在以下十个范畴加强合作:

 

通关便利化

  • 建立双方海关信息通报制度,探讨数据联网、发展口岸电子清关的可行性,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双方对通关风险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

 

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 加强双方在机电产品及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卫生检疫监管、产品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开展消费品安全领域的合作,并积极推动香港检测实验室与内地有关认证机构开展合作,以成为认证检测国际多边互认体系所接受的检测实验室。

 

中小企业合作

  • 加强双方中小企业的信息交流,组织双方中小企业交流与考察,共同探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产业合作

  • 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双方在中医药产业、会展产业、文化产业、环保产业和创新科技产业的合作与交流。

 

电子商务

  • 加强双方在电子商务规则、标准、法规的研究和制定,企业运用、推广、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加强电子政务合作。

 

贸易投资促进

  • 加强双方在贸易、投资方面的相互促进,及共同开拓国际商品、工程市场方面的合作。
  • 法律法规透明度 加强双方合作,提高法律法规透明度,努力为两地工商企业提供信息,为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奠定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

  • 加强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就两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进行交流与沟通,以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

 

品牌合作

  • 透过建立工作组、品牌保护的信息交流及品牌的推广和促进,加强双方在品牌领域的合作,以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

 

教育合作

  • 加强双方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沟通、信息交流、培训考察的合作,以及支持两地有关在内地培养本科或以上高层次人才的合作。

 

查询电话:

  • 工业贸易署:
    电话:23985667
    传真:35250988
    电邮:cepa@tid.gov.hk
  •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书及工厂登记
    电话:34036432
    传真:27876048
    电邮:cepaco@tid.gov.hk
  • 安排货物贸易
    电话:23985676
    传真:23989973
    电邮:ma_registry@tid.gov.hk
  • 香港服务提供商证明书
    电话:34036428
    传真:35250988
    电邮:hkss@ti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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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如何在中国广东省申办个体工商户?

香港人如何在中国广东省申办个体工商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经营者资格: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经营类型: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
零售业、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保养、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器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道路运输有关的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等,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经营场地:不超过300平方米

 

 

 

申办个体工商户程序:
经营者需要办理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可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1. 经营者的身份证件 (影印件)、
  2. 经营者的身份核证文件、
  3. 《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4.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和提交有关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5. 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6. 缴纳登记费
  7. 领取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

  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3. 个体工商户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4. 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5. 详细可参阅http://www.gd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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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中国公司

成立中国公司: 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营商不可忽视的重要市场。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国将逐步放宽外资准入门坎,允许外资进入金融、保险、贸易、零售、服务等行业,而在外汇管制方面也将逐步放宽。

 

 

在中国国内营商,成立中国公司究竟有哪些形式呢?
在中国营商成立中国公司,一般设立公司的形式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等。现简述如下:

 

 

中外合资企业
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负盈亏。中外合资公司的设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为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外商独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的分公司。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
代表处一般代表外国总公司进行联络性的工作,但不能在中国从事实质上的经营活动。在中国成立的外资中国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管,源于境内外的利润都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税率标准为25%。在某些地区,由于可享受税务优惠,税率可低至7.5%。由于中国目前仍实行外汇管制,投资者在境内取得的利润需在完税后,方可通过银行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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