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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勞工法

香港勞工法

香港勞工法例簡介

香港勞工法例主要適用於處理香港雇主和雇員的關係。香港勞工法例簡介如下:

1.香港雇傭條例

香港雇傭條例是規管香港雇傭條件的主要法例,適用於所有雇員,只有少數情况除外,因此,內地企業在香港開設的公司亦需遵從。該條例規管工資支付、雇傭合約以及職業介紹機構的運作,爲雇員提供全面的雇傭保障和福利,包括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生育保障、雇傭保障及終止雇傭合約等。

 

 

2.香港雇員補償條例

雇主有責任向在雇用期間因工受傷的雇員作出補償,或向因工意外死亡的雇員的家屬作出補償。所有雇主必須購買雇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香港雇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下之責任。

 

 

3.香港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此條例爲雇員在工業及非工業工作地點,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包括工廠、建築及工程工地、餐廳、食肆、商業大樓及其他工作地點,如辦公室、實驗室及教育機構等。

 

 

4.香港雇傭合約

假若雇員爲同一雇主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並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其雇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香港雇傭合約是指雇主與雇員訂立的雇傭協定,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訂立均可,並可包含明確或暗示的條款。雇傭合約也須包含關於任何一方終止合約的條文。只要不違反《雇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雇傭條款及條件。 除非雇主與雇員另有協定,否則所有連續性合約均爲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定。

 

 

5.香港强制性公積金

香港强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2000年12月1日生效,該計劃提供一個由私人管理的强制性公積金制度,爲雇員和自雇人士累積退休金。除豁免人士外,凡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雇員和自雇人士,都必須參加强積金,定期供款。

 

 

强積金的供款額是按雇員收入的10%計算,雇主及雇員各須供款5%。强制性供款設有入息上限和下限,分別爲20,000港元及6,500港元。每月收入少於 6,500港元的雇員焦須供款,但雇主仍須爲該雇員按其收入的5%供款。若雇員每月的收入超過20,000港元,雇主和雇員只須按20,000港元的 5%供款,即各供1,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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